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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无线电干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全国家用电器、电动工具,照明设备及类似电器
无线电干扰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简称F分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全国家用电器、电动工具,照明设备及类似电器无线电干扰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F分会,其英文全称为:Subcommittee 6 on Household appliances,Tools,Lighting Equipment and Similar Apparatus of Nation Technical Committee 79 on Radio Interference of Standardiz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缩写SAC/TC79/SC6: Radio Interference/Household Appliances,Tools,Lighting Equipment and Similar Apparatus)是在家用电器、电动工具、照明设备及类似电器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无线电干扰特性的限值、测量方法以及与抗扰度有关的标准化的技术工作,负责全国以上专业范围内标准化及国际电工委员会CISPR/F相对应的国内技术归口工作。
  第三条 本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F分会)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全国无线电干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无干委)领导和管理。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四条 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向国家技术监督局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无干委提出本专业标准化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五条 按照国家制定、修订标准的原则,以及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依据无干委的标准体系表,提出本专业制定、修订国家标准项目年度计划的建议。
  第六条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计划,协助组织本专业国家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复审工作。
  第七条 组织本专业国家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提出审查结论意见及标准性质的建议。
  第八条 负责组织本专业国家标准及相关标准的宣讲解释工作;对本专业已颁布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作出书面报告。
  第九条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委托,承担我国与IEC/CISPR/F对口的标准化技术业务工作,包括对IEC/CISPR/F技术文件的表态,审查我国提案和国际标准的中文译稿等。
  第十条 受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认证和评优等工作中,承担本专业标准化范围内产品质量标准水平评价工作。受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委托,可承担本专业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工作,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标准化水平分析报告。
  第十一条 接受有关省、市和企业的委托,承担本专业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制订,审查和宣讲,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受上级主管部门委托,办理与本专业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F分会的组成应以生产、使用、科研、经销等方面的科技人员为主体,其组成方案,由无干委与有关部门协商提出,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批,每届技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为五年。
  第十三条 F分会设委员总数15人以上,其中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二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一人。正/副主任委员、正/副秘书长、委员应由在职人员担任。需要时,可聘请在本专业享有盛誉的专家、学者担任顾问。
  第十四条 F分会委员应由本专业生产、使用、科研、教学和监督检验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实践经验、熟悉和热心标准化工作,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担任.正、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推,其中主任委员、秘书长应从秘书处所在单位推荐,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后聘任,
颁发聘书。委员可以连聘连任,对不履行职责,连续两次并在接到提醒后仍不参加工作或交纳会费,将被建议在换届时取消其委员资格。必要时,将按任期内更换委员的办法予以更换。
  第十五条 在本专业有关的企业单位中,技术力量较强,经济效益好,标准化工作较突出的单位,可提出申请作为本分会委员,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聘任、颁发证书,委员在分技术委员会内有表决权,并可获得本分合的资料和文件。
  第十六条 本分会委员会还可设通讯成员,通讯成员由本专业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提出申请,由F分会批准,通讯成员人数不限。通讯成员可列席本分会的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但无表决权。通讯成员有权获本分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十七条 委员和通讯委员有义务向F分会交纳会费,交纳会费的标准为:
       企业单位的委员每年2000元/人
       通讯委员每年1500元/人
  第十八条 F分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在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领导下,处理F分会日常工作。秘书处设在广州电器科学研究院。秘书处所在单位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委托,指导和管理秘书处的工作,委派工作人员担任秘书,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秘书处的工作应纳入该单位的工作计划。
  第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F分会建立标准制定,修订工作组,负责标准的制定、修订的具体工作.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编制制定、修订标准计划的要求和本专业的标准体系和规划,提出国家标准制定、修汀计划项目的建议,报无干委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协调后,列入无干委的年度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
  第二十一条 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或工作组在接到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标准制定、修订任务后,应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包括附件),分送委员以及有关代表性的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般为两个月。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工作组对所提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后,对标准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报秘书处。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将标准送审稿送主任委员或受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初审后,提交全体委员进行审查(可会议审查也可用函审).秘书处应在会议前一个月或投票前两个月,将标准送审稿(包括附件)提交给审查者,审查时,原则上应讨论协商—致。如需表决,必须有全体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可通过(会审时未出席会议,也末说明意见者,以及函审时末按规定时间投票者,按同意计票)。会审时,应写出标准审查纪要,将有分歧意见标准或条款及不同观点的论证材料和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记录在案;函审时,应填写函审结论单。
  第二十三条 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或工作组应根据审查意见对标准送审稿进行修改,提出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送秘书处。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或工作组应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
  第二十四条 标准报批稿经F分会秘书处复核后,送无干委秘书处由秘书长签字后,送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核签字报下达标准项目计划的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发布。无干委对F分会通过的标准报批稿有权提出复议和修改意见。
  第二十五条 F分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审查标准,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检查经费使用情况,讨论F分会的工作等.F分会每年应向无干委及其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书面报告一次工作。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六条 F分会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并指派专人管理。
  第二十七条 F分会的活动经费由以下几方面提供:
   (一)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供的活动经费;
   (二)委员和通讯委员交纳的会费;
   (三)开展本专业标准化的咨询、服务工作的收入;
   (四)有关方面对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资助。
  第二十八条 F分会经费的主要用途:
   (一)F分会活动,会议等经费补贴;
   (二)编辑出版本委员会有关资料,出版物的印刷费用和向委员提供资料费用;
   (三)标准审查费、出版物、编辑国际标准文件翻译等稿酬和人员劳务(包括适当考虑秘书处工作人员岗位津)贴等费用;
   (四)对标准制修订人员和秘书处工作人员提供适当的奖励。
   (五)秘书处办公费用。
  第二十九条 制定、修订标准所需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主要由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提供必要的标准补助费。
  第三十条 秘书处应每年向本分技术会委员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给F分会的代号为TC79/SC6,可用SAC/TC79/SC6。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与国家有关规定抵触的条款应以国家现行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F分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F分会章程同时废止。



全国无线电干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F分会
2006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