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6年2月15日的TAC会议上,又审议通过了五项新的ROHS豁免项,目前已形成草案决议,待欧盟委员会正式批准发布后,即可正式生效。
增加的豁免项续接以前的15项豁免:
16.带有硅酸盐涂层的灯管的线性白炽灯中的铅;
17.在专业复印用的高强度放电灯(HID)中作为发光剂用的卤化铅;
18.当放电灯作为(含磷如BSP(BaSi2O5:Pb)的)皮肤晒褐灯使用时,以及当放电灯作为(含磷如SMS((Sr,Ba)2MgSi2O7:Pb)的)重氮印刷复制、平版印刷、昆虫诱捕、光化学和固化工艺的专用灯使用时,在放电灯的荧光粉中作为催化剂用的铅(铅的重量比为1%或以下);
19.在非常紧凑的节能灯(ESL)中,作为主要汞齐用的以PbSiSn-Hg和PbInSn-Hg形式存在的铅,以及作为辅助汞齐用的以PbSn-Hg形式存在的铅;
20.液晶显示器(LCD)用的平板荧光灯的压接的前后基板用的玻璃中的氧化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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