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旋转电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小功率电机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章程
|
(全国小功率电机分标委会第六届一次会议通过) |
|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小功率电机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为了规范小功率电机行业的生产,为了提高和促进小功率电机行业的技术水平,更好地开展小功率电机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组建全国旋转电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简称技术委员会,下同)小功率电机标准化分技术委员(简称分技术委员会,下同)。
第三条 本分技术委员会是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 在小功率电动机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负责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技术归口工作。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由全国旋转电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进行领导和工作协调。
第四条 分技术委员会的专业领域是指驱动用小功率电动机,它包括异步电动机、同步电动机、串励电动机、直流电动机、无刷直流电动机等专业领域。
第五条 分技术委员会的宗旨是: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专业标准化主管部门及技术委员会的领导下,按照国家标准化的法律法规和我国小功率电机的发展要求,开展小功率电机专业的标准化工作。积极采用国际、国外先进标准,推进与国际接轨,满足小功率电机行业生产和市场发展的需求。
第六条 分技术委员会的主要工作任务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根据我国电器工业标准化工作的要求,研究提出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二)按照国家制、修订标准的原则,以及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负责组织制定本专业标准体系表,编制本专业制订、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划,提出年度计划建议。
(三)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专业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程序,负责组织本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复审工作。
(四)组织小功率电机专业领域内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对标准中的技术内容负责,提出审查结论意见,提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
(五)受专业标准化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对本专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解释、宣贯和培训工作;开展标准化技术咨询服务,指导企业的标准化工作,对本专业已颁布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作出书面报告;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专业标准化主管部门提出本专业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
(六)积极参与小功率电机专业领域内的国际标准化活动,组织对口的标准化技术业务工作,包括对国际标准文件的表态,承担国际标准的制定与修订。组织审查我国小功率电机专业领域内的提案和国际标准草案的中文翻译,提出对外开展标准化技术交流活动的建议等。
(七)负责本专业范围内产品质量标准水平的评价工作和本专业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标准化水平分析报告 。
(八)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委托,在产品质量监督、认证和评优等工作中,承担小功率电机标准化范围内产品质量标准水平评价工作、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工作,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标准化水平分析执行报告。
(九)受有关部门和企业的委托,承担小功率电机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制订、审查和宣讲、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 |
| |
第二章 组织机构 |
第七条 本分技术委员会的组成应以生产、使用、科研、经销等方面的科技人员为主体,使用和经销方面的科技人员占一定比例。
每届分技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为五年。
本分技术委员会组成方案,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八条 本分技术委员会设委员25人以上,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3人,秘书长1人,委员一般由在职工作人员担任。
第九条 本分技术委员会委员(简称委员,下同)应由在小功率电机生产、使用、科研、教学和监督检验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熟悉和热心标准化工作,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担任。
正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委员分别按如下程序产生:
正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由秘书处承担单位推荐, 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和聘任,任期五年,可以连聘连任。
委员由对本专业标准化工作感兴趣的人员或单位自我推荐,由秘书处审核后,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和聘任。
委员应积极参加分技术委员会的工作(如对小功率电机技术标准的审查,对国际标准提案提出意见等),委员在本分技术委员内有表决权,有权获得本分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十条 本分技术委员会还设通讯委员。通讯委员由小功率电机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提出申请,分技术委员会批准,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通讯委员人数不限。
通讯委员的代表可被邀请列席分技术委员会的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但无表决权。通讯委员有权获得本分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十一条 分技术委员会实行会费制,委员和通讯委员都应及时向分技术委员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本分技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在分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领导下,负责处理分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设在广州电器科学研究院。广州电器科学研究院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专业标准化主管部门委托,领导和管理秘书处的工作,委派工作人员担任秘书。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秘书处的工作应纳入广州电器科学研究院的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 分技术委员会应定期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技术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分技术委员会可设立专题工作组,负责专题工作,由秘书处直接管理。 |
| |
第三章 工作程序 |
第十五条 分技术委员会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专业标准化主管部门编制、修订标准计划的要求,提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建议,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专业标准化主管部门,经协调、审定后,列入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
第十六条 分技术委员会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专业标准化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协助组织计划的实施。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进行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接受全国旋转电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指导和督促。
第十七条 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包括附件),报秘书处分送分技术委员会有关委员、通讯委员以及有代表性的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为两个月。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对返回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后,对标准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报秘书处。
第十八条 秘书处将标准送审稿送主任委员初审后,提交全体委员进行审查(可用会议审查,也可用函审)。
秘书处应在会议前一个月或投票前两个月;将标准送审稿(包括附件)提交给审查者。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全体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条款,须有不同观点的论证材料。
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应以书面记录在案,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
第十九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按要求提出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送分技术委员秘书处。
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应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
第二十条 标准报批稿经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复核后,送分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签字后上报技术委员会。
标准报批稿应按规定的程序由下达标准项目计划的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发布。
第二十一条 分技术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可与审查标准结合进行),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审议经费使用情况及其它情况等,分技术委员会应每年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专业标准化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一次工作。 |
| |
第四章 经费 |
第二十二条 分技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二十三条 分技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以下几方面提供:
(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供的活动经费;
(二)委员和通讯委员交纳的会费;
(1)企业委员(由委派单位交纳) 2000元/年;
(2)研究院、所委员(由委派单位交纳) 1000元/年;
(3)高等院校委员(由委派单位交纳) 500元/年;
(4)通讯委员(由委派单位交纳)
年产值一千万元以上的 800元/年;
年产值一千万元以下的 500元/年;
(三)开展小功率电机标准化的咨询、服务工作的收入;
(四)有关方面对小功率电机标准化工作的资助。
第二十四条 分技术委员会的经费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分技术委员会会议等活动经费及秘书处的日常办公费用;
(二)向委员提供资料所需费用;
(三)有条件可对制定、修订标准提供补助;
(四)标准编写审查费;
(五)分技术委员会决定发给的奖励或补助;
(六)其它。
第二十五条 制定、修订标准所需经费,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办理,主要由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提供必要的标准补助费或在行业中筹集。
第二十六条 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已指派专人对分技术委员会的经费进行管理,经费的预、决算应由分技术委员会审定,秘书处执行。秘书处应每年向全体委员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并书面报告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专业标准化主管部门。 |
| |
第五章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
第二十七条 分技术委员会委员具有以下权利:
(一)提出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建议;
(二)获得分技术委员会有关文件和标准资讯;
(三)对需要表决的重大事项和技术标准有表决权;
(四)参与分技术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五)对分技术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分技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二)参加分技术委员会的工作和活动;
(三)积极进行标准的宣贯,推动企业标准化工作。
第二十九条 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或活动,应以书面委托代表参加。
第三十条 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应调整委员人选。
第三十一条 对不履行义务、不参加活动的委员,秘书处予以书面提醒。无故两次不参加分技术委员会工作或活动(不交纳会费、不对标准草案投票表决或不参加会议)或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分技术委员会应提出调整或解聘的建议,并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需增补的委员由技术委员会推荐人选,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和聘任
第三十二条 对于逾期二年不交纳会费的单位委员按自动退会处理。如要恢复委员资格需要重新履行申请手续。
第三十三条 通讯委员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获得相关文件和资讯;
(二)参加会议和有关活动;
(三)对各种议案发表意见、提出建议,但无表决权;
(四)按时交纳会费。 |
| |
第六章 附则 |
第三十四条 小功率电机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的英文名称是Subcommittee 1 on
Small-power Machine of National Technical Committee 26 on Rotating
Machinery of Standardiz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代号为SAC/TC26/SC1。
第三十五条 技术委员会根据《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并结合本专业的具体情况,制订分技术委员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生效,2001年制订的全国小功率电机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章程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