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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电器附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细则 |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及本标委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1.秘书处是技术委员会下属的常设办事机构。
2.秘书处由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一至二人和秘书若干人组成,秘书处设在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原:广州电器科学研究院),地址:广州市科学城开泰大道天泰一路3号,邮政编码:510663,电话:020-32293721。
3.秘书处的职责如下:
3.1 收集、整理并组织翻译、复制国内外标准化工作资料,了解分析国内外有关电器附件标准化工作的动态和发展趋势,向技术委员会提出报告,并向委员会成员提供各种标准化技术资料。
3.2 根据本行业发展需求,提出标准化规划和年度计划建议稿,提交技术委员会讨论后报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3.3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标准制修订计划,了解各标准工作组及负责起草单位的工作进度,并作好协调工作。
3.4 组织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和标准报批稿的复核与上报工作,并提出对标准性质的建议。负责对分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提出复核和修改意见。
3.5 组织本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宣传贯彻和解释工作,收集对标准的反馈意见。
3.6 负责与IEC对口专业的国内技术归口工作,提出采标计划和采标分析建议。
3.7 管理并分发本专业IEC标准文件,组织征求意见,并处理,提出我国对IEC文件的答复意见。
3.8 协调有关IEC标准的试验验证工作。
3.9 筹备技术委员会会议,起草与保管技术委员会文件。
3.10 办理企、事业单位申请入会事宜。
3.11 收缴各委员、通讯委员单位上缴的会费及管理技术委员会的经费。
3.12 协调、沟通与标委会相关的其它标准化技术组织的联络。
3.13 通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指派的联络员及时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及有关主管部门汇报,以取得对秘书处工作的指导和支持。
3.14 承担技术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3.15 承担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委托办理的其他事宜。
4.秘书处应每年提出年度书面工作报告,向技术委员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并根据工作情况不定期地向委员发工作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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