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tional Technical Committee on Electrical Accessories of Standardiz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简  介
章  程
工作细则
动态信息
委员名录
委员申请表
委员登记表
现行标准目录
 

全国电器附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为了充分发挥生产、使用、科研、教学、监督检验、认证认可和经销等方面专家在标准化工作中的作用,在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统一规划下,组建全国电器附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简称技术委员会,下同),开展本专业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
第三条 技术委员会是在电器附件专业领域内(与IEC TC23及其SC对口的有关专业,即电器附件、电缆管理系统、电缆桥架、家用插头插座和开关、连接器件、器具耦合器、工业用插头插座、器具开关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工作组织,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
第四条 技术委员会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由其委托的专业标准化主管部门领导和管理。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主管部门提出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六条 按照国家制、修订标准的原则,以及采用国际标准的计划,提出本专业制、修订、复审国家标准的建议。
第七条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组织本专业国家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复审工作。
第八条 组织本专业国家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对标准中技术内容、采用国际标准情况等负责提出审查结论意见,提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
第九条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作好本专业国家标准的通报和咨询工作。
第十条 负责组织本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宣讲解释工作,对本专业已发布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作出书面报告;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本专业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
第十一条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委托,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和国际电工委员会等相应技术委员会对口的标准化技术业务工作,包括对国际标准文件的表态,审查我国提案和国际标准的中文译稿,参加对口的IEC等相应国际组织的技术委员会会议,以及提出对外开展标准化技术交流活动的建议等。
第十二条 积极组织收集和分析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发展动态,翻译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向企业提供咨询和服务。
第十三条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委托,承担国家标准的外文译稿和承担国际标准的起草工作,积极推荐我国标准成为国际标准。
第十四条 受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委托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认证、审查免检产品和认定国家名牌产品等工作中,承担本专业标准化范围内产品质量标准水平评价工作。受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委托承担本专业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工作,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标准化水平分析报告。
第十五条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及标准化主管部门委托,办理与本专业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六条 在完成上述任务前提下,技术委员会面向社会开展本专业标准化工作,接受有关省、市和企业的委托,承担本专业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制订、审查和宣讲、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技术委员会以生产、使用、科研、监督检验、经销等方面的科技人员为主体。来自企业的成员应占大多数。
每届技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为五年。
技术委员会的组成方案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十八条 本技术委员会一般设委员30人以上,分技术委员会设委员20人以上,其中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一至二人。正副主任委员和正副秘书长以及委员应由在职工作人员担任。需要时可聘请在本专业享有盛誉的专家、学者一至三人担任技术委员会的顾问。
主任委员负责技术委员会的全面工作,通过秘书处就技术委员会的主要事情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通报。主任委员指导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履行其职责。主任委员应主持会议并在会议期间确保充分归纳各代表的意见,组织形成会议上的所有重要决议,以便在标准制修订和其他重大事项上达成一致意见。
秘书长负责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确保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 技术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本专业生产、使用、科研、监督检验和经销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熟悉和热心标准化工作,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的科技人员担任。
委员在本技术委员会内有表决权,有权获得本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
主任委员、秘书长、委员和顾问分别按如下程序产生:
秘书长由秘书处承担单位推荐,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和聘任;
主任委员由秘书处推荐,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和聘任,任期五年,可以连聘连任;
委员和顾问由对本专业标准化工作感兴趣的人员或单位自我推荐,由秘书处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和聘任。
第二十条 委员应积极参加技术委员会的工作,对不履行职责,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技术委员会活动,或经常不能参加技术委员会活动及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由技术委员会提出调整或解聘的建议,并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需增补的委员由技术委员会推荐人选,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和聘任。
第二十一条 技术委员会设有通讯委员。通讯委员由本专业生产、使用、科研等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提出申请,技术委员会批准。通讯委员人数不限。
通讯委员有权列席技术委员会的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但无表决权。通讯委员有权获得本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二十二条 技术委员会实行会费制,委员和通讯委员均应向技术委员会交纳会费。委员每年交纳会费2000元,通讯员每年交纳会费1500元。缴纳会费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
第二十三条 技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广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该单位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委托,领导和管理秘书处的工作,委派人员担任秘书,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秘书处的工作应纳入该单位的工作计划。
秘书处负责处理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包括标准草案的分发、反馈意见的处理、会议准备、各相关报告的编写、标准的报批等。
第二十四条 本技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建立分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负责的专业技术领域、人员组成、秘书处设置等由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提出建议和方案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和聘任。
分技术委员会接受技术委员会的领导和工作协调,其一切活动要对技术委员会负责,并定期向技术委员会报告工作。
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的印章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发。
第二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技术委员会可建立标准制订工作组(简称工作组,下同),负责标准的制、修订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六条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专业标准化主管部门、专业联系较密切的技术委员会可互派联络员,与技术委员会的联系,以加强彼此间工作协调。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七条 技术委员会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专业标准化主管部门编制、修订标准计划的要求,提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建议,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专业标准化主管部门,经协调、审定后,列入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
第二十八条 技术委员会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专业标准化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组织计划实施,指导和监促分技术委员会、标准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进行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第二十九条 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包括附件),送技术委员会委员以及通讯委员、联络员和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为两个月。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对所提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后,对标准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报秘书处。
第三十条 秘书处将标准送审稿送主任委员初审后,提交全体委员进行审查(可用会议审查,也可用函审)。
秘书处应在会议前一个月或投票前两个月,将标准送审稿(包括附件)提交给审查者。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会审时未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以及函审时未按规定时间投票者,按弃权计票。)
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条款,须有不同观点的论证材料。
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应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
第三十一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并按要求提供标准报批稿及附件,送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第三十二条 标准报批稿经秘书处复核,秘书长签字后,送主任委员审核签字,报下达标准项目计划的主管部门审核,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按规定的程序分别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发布。
分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稿,必须送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按本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技术委员会对分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稿有权提出复议和修改意见。
第三十三条 技术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可与审核标准结合进行)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检查经费使用情况等。技术委员会应每年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专业标准化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一次工作。
 
第五章 经费
第三十四条 技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三十五条 技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以下几方面提供:
(1)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供的活动经费;
(2) 委员和通讯委员交纳的会费;
(3) 开展本专业标准化的咨询、服务工作的收入;
(4) 有关方面对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资助。
第三十六条 技术委员会的经费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 技术委员会日常办公及业务活动经费;
(2) 向委员提供资料所需费用;
(3) 有条件可对制、修订标准提供补助;
(4) 标准编审费;
(5) 标委会决定发给标准修订人员和秘书处工作人员适当的奖励或补助;
(6) 其它。
第三十七条 国家标准制、修订所需经费,按有关规定办理,由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提供必要的标准补助费或在行业中筹集。
第三十八条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指派专人对技术委员会的经费进行管理。经费的预、决算应由技术委员会审定,秘书处执行。秘书处应每年向全体委员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并书面报告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技术委员会的专业名称是全国电器附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代号分别为TC、SC,对外用SAC/TC67,SAC/TC67/SCXX,顺序号是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编注。
第四十条 技术委员会根据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并结合本专业的具体情况,制订本专业技术委员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由本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于2004年12月五届一次会议讨论通过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专业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原国家质量监督局1999年12月批准的《全国电器附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