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电工电子产品环境条件与环境试验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
|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全国电工电子产品环境条件与环境试验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环标委)是由国家质量监督局批准组建的全国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第三条 环标委是在电工电子产品环境条件与环境试验、着火危险是验专业范围内从事全国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负责环境专业技术领域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 |
第二章 工作任务 |
第四条 积极贯彻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
第五条 组织提出环境专业标准的体系,提出制定、修改国家行业标准的规划与年度计划的建议,并负责组织落实与实施。
第六条 负责环境专业国家标准的审查、复核、上报及复审、修改等工作。
第七条 负责环境技术专业国家标准的解释、宣贯、培训。
第八条 参加IEC/TC104和TC89国际标准化活动,参加国际会议,及时对国际草案投票表决,承担或参加国际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 |
第三章 组织机构 |
第九条 环标委在以生产、科研、营销、使用等方面的从事环境专业的科技人员为主体组成。
每届委员任期为五年,并实行会费制。
环标委的组成方案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批准,环标委的委员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聘任。
第十条 环标委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数名,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人,必要时可增补。
第十一条 环标委应由环境专业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热心标准化工作,积极参与本会活动的在职人员担任。
第十二条 委员的产生应由主管部门推荐,其中主任委员的秘书长由秘书处所在单位广州电器科学研究所推荐,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后聘任。委员可以连任。
第十三条 委员有表决权,应承担对标准草案投票态度的义务。
第十四条 委员有交纳会费的义务。
第十五条 委员如连续两年无故不参加工作或活动,不交会费,不对标准草案投票,将建议在任期内对该委员予以更换。
第十六条 环标委设通讯成员,通讯成员以单位身份参加本标委会,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无表决权。
第十七条 通讯成员有交纳会费的义务。
第十八条 环标委实行会费制。每位委员的收费标准为生产性企业(包括公司)委员1500元/年,通讯成员600元/年,其他委员600元/年。
会费应在每年的8月底前交纳。
第十九条 环标委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广州电器科学研究所。广州电器科学研究所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机械工业局委托,领导和管理秘书处的工作,委托工作人员担任秘书,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条 环标委下设机械环境试验和气候环境试验两个分标委会。分标委会在环标委的领导下从事机械环境试验专业和气候环境试验专业的标准化活动。分标委应定期向主管部门和环标委报告工作。 |
第四章 工作程序 |
第二十一条 环标委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上级主管部门编制、修订标准计划的要求,并根据有关单位的申请和环境专业的具体情况在落实负责起草单位后,提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建议,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后,列入国家标准修订计划。
分标委准制修订计划地确定与实施按本条执行,但应经环标委报上主管部门审批下达。
第二十二条 环标委委员负责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审阅、提出修改意见。
第二十三条 环标委负责对环境技术专业的标准进行审批。标准的审查可采用会审或函审方式,但审查前需经环标委秘书处初审,并经主任委员同意后再提交全体委员审查。
第二十四条 会审时,应在开会前一个月将标准送审稿及其附件分发给全体委员。审查是原则上要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应有全体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五条 函审时,时间一般为两个月,应有全体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六条 会审时未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以及函审时未按规定时间投票均按弃权票计。
第二十七条 标准报批稿经秘书处复核,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审核签字后,报标准起草单位的行业标准华业务机构。
分标委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高耸标委会按本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环标委队分标委通过的标准报批稿有权提出复议和修改意见。
第二十九条 环标委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总结本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审查标准送审稿及其它需要讨论解决的事项。 |
第五章 经费 |
第三十条 环标委的经费来源:
(一)上级部门拨给的活动经费。
(二)委员和通讯员交纳会费。
(三)有关单位的赞助。
(四)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收入。
第三十一条 环标委的经费主要用于:
(一)技术委员会会议等活动经费。
(二)向委员提供资料等所需费用。
(三)标准审查补助费。
(四)秘书处日常办公开支。
第三十二条 环标委秘书处负责经费管理。经费的预算、决算由委员会审查,秘书处执行,每年向全体委员报告经费收支情况。 |
第六章 附则 |
第三十三条 本技术委员会的代号CSBTS/TC8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章诚如由与上级有关文件抵触之处,以上级文件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