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标委气候分会秘书处工作细则
(初稿)
第一条 总则
1.气候分会秘书处是全国电工电子环境技术标准化委员会气候环境试验分会的常设工作机构,在标委会闭会期间,执行标委会的各项决议,并在主任委员的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开展日常工作。
2.秘书处设在广州电器科学研究院环境技术中心,秘书处的行政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国家标准委领导和管理。
第二条 主要任务
1.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化工作方针、政策、法规及管理办法。
2.贯彻实施气候分会年会的决议。
3.负责气候分会会议和活动的组织准备,及时分发有关文件和资料。
4.组织并负责所管辖国家标准体系的维护以及制修订工作,包括标准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报批、复审等。
5. 气候分会的经费筹划和管理工作。
6. 承担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国家标准委下达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工作制度
1.秘书处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研究部署秘书处的工作,并审定标准,协商重大活动安排等事宜。
2.标委会的公函、通知及文件由秘书长签发并报主任委员。标委会的重大活动应事先征得主任委员的同意,其有关函件应抄报国家标准委和国家认监委。
3.秘书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编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要求,结合本专业标准的现状及需要,在标准体系标的范围内,提出标准制修订计划,经主任委员审批后报环标委。
4.秘书处应及时与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联系,由起草单位填写标准项目任务书,逐级上报审批。
5.秘书处应及时了解标准制修订任务下达情况,向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提供标准的最新版本及其它有关资料,协助作好标准制修订工作。
6.对需会审的标准,秘书处应通知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年会的日期,以便在开会前一个月将标准送审稿及其附件送达各委员,对要函审的标准,需提前2个月寄达。
7.对函审的标准应提出函审结论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