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电工电子环境技术标准化委员会气候环境试验分会章程
(初稿)
第一条 全国电工电子环境技术标准化委员会气候环境试验分会(以下简称气候分会)是电工电子环境技术标准化委员会(简称环标委)下设的分技术委员会。
第二条 气候分会是电工电子产品气候试验专业范围内从事全国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
第三条 气候分会的任务是在贯彻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的前提下:
1.负责本专业国家标准体系的制定、修订、审查、复核及维护。
2.受委托负责本专业国家标准的解释、宣贯、培训。
3.参加IEC/TC104国际标准活动,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
第四条 气候分会由本专业的生产、科研、营销、使用等科技人员组成。每届委员任期五年。气候分会的组成方案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批准,其委员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聘任。
第五条 气候分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秘书长1人。
第六条 正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至少有一名从秘书处所在单位产生。
第七条 气候分会委员应由本专业中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热心标准工作,积极参加本分会活动的在职人员担任。
第八条 委员有表决权,应承担对标准草案投票表决的义务。
第九条 委员有交纳会费的义务。
第十条 委员如连续两次无故不参与工作或活动、不对标准草案投票,将建议在任期内对该委员予以更换。
第十一条 气候分会设秘书处,在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的领导下处理分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气候分会应定期向主管部门和环标委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 标准制修订计划由秘书处根据有关单位的申请和具体情况在落实负责起草单位后提出并报环标委。
第十四条 标准的审查采用会审或函审方式。
1.会审时,应在开会前一个月将标准送审稿及其附件分发给全体委员。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应由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2.函审时,时间一般为两个月,应由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3.未出席会议回函时未说明意见者以及函审时未按规定投票者均按弃权计。
第十五条 标准报批稿经秘书处复核,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审核签字后报环标委。
第十六条 气候分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审查标准送审及其它讨论解决的事项。
第十七条 气候分会的经费来源包括:
1.上级部门拨给的活动补助费。
2.委员和通讯员交纳的会费。
3.有关单位的赞助。
4.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收入。
第十八条 气候分会的经费主要用于:
1.分会会议等活动经费。
2.向委员提供资料需要费用。
3.标准编写审查费。
第十九条 气候分会实行会费制。每位委员的收费标准为:企业(包括公司)委员800元/年,其他委员500元/年。会费应在每年8月底前交纳。
第二十条 气候分会秘书处负责经费管理。经费的预算、决算有分会审查,秘书处执行,每年向全体委员报告经费收支情况。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如有与上级文件抵触之处,以上级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