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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美容及其它器具分标委会秘书处工作任务 |
1、按照国家制、修订标准的原则,以及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提出本专业标准体系、标准制 修订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
2、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和轻工总会批准下达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计划, 组织本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定期复查已发布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提出确认、修订、补充或废止的建议。
3、负责组织本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对标准中的技术内容负责,提出审查结论意见,提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
4、受国家技术监督局等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委托,负责组织本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和宣讲,解释工作。
5、受国家技术监督局的委托,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等相应技术委员会对口的标准化技术业务工作,包括对国际标准文件的表态,审查我国提案和国际标准的中文译稿,以及提出对外开展标准化技术交流活动的建议等。
6、可面向社会开展本专业范围内的标准化工作,接受有关省、市、自治区和企业的委托,承担本专业范围内的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制订、审查、宣讲和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负责本专业范围内产品标准水平的评价工作。
7、承担国家技术监督局等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及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托的其它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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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美容及其它器具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细则 |
根据《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1.秘书处是分技术委员会下属的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在主任委员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分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开展各项工作和活动。
2.秘书处由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2人(必要时)和秘书若干人组成。秘书处设在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原:广州电器科学研究院);地址:广州市科学城开泰大道天泰一路3号;邮政编码:510663;
电话:020-32293709;传真:020-32293711。
3.秘书处挂靠单位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为分技术委员会提供一定的办公条件(包括办公条件和工作人员)或优惠的服务。秘书处在行政上受挂靠单位的领导,秘书处工作纳入挂靠单位的工作计划。
4.秘书处的职责:
4.1 组织本专业标准制、修订工作;
4.1.1 根据IEC相应标准体系和我国国民经济建设的需要提出本专业标准体系表及规划的建议,经分技术委员会审议后上报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4.1.2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本专业发展需要,在与有关单位协调及落实标准负责起草单位的基础上,提出下年度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建议,提交分技术委员会审议或经主任委员批准后,上报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4.1.3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及时了解各起草负责单位的工作进度,并做好协调工作。
4.1.4 组织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和标准报批稿的复核上报工作。
a.对于当年完成并需要通过会审的国标或行标,秘书处应告知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关于分技术委员会年会召开的日期,并要求起草单位按要求日期将标准送审稿及其附件报告秘书处,经主任委员审阅后,由秘书处行文给各委员,请负责起草单位连同送审稿及附件一起提前一个月寄给各委员。对需函审的标准,应提前两个月连同函审单寄给各委员。
b.对于会审的标准,秘书处应提出该标准的审查结论,并反映在年会会议纪要中。对于函审的标准,秘书处应根据函审单表态的情况,提出函审结论,并根据审查结论提出标准性质的建议。
c.秘书处应对起草单位上报的标准报批稿和报批材料的种类及数量是否齐全进行复核,并在标准签署单上签署复核结论,经主任委员签字后上报全国家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4.1.5 组织本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宣贯,收集和分析标准在实施中的问题。
4.1.6 可面向社会开展本专业标准化工作,接受有关机构及企业的委托,承担本专业范围内的认证用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制订、审查、宣讲、培训和咨询等技术业务工作,负责本专业范围内产品标准水平的认可和评价工作。
4.1.7 承担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轻工业联合会、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托办理的与本专业标准化有关的其他事宜。
4.2 国际标准化工作
4.2.1 管理与收集IEC对应标准文件,承担与IEC对口专业的国内技术归口工作,按要求提出我国对IEC文件的答复意见。
4.2.2 对IEC的重要文件表态,在时间允许时,应征求各委员的意见;秘书处应跟踪IEC文件的变化及发展。
4.3 筹备分技术委员会会议,起草分技术委员会文件,并应在年会上报告秘书处的工作。
4.4 办理企(事)业单位申请通讯委员事宜。
4.5 收缴各委员、通讯委员的会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管理、使用分技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每年向分技术委员会年会提出预、决算报告。本分技术委员会的会费标准:
(1)主任委员单位:2000元
(2)委员单位:1500元
(3)通讯委员单位:1000元
4.6 保持与各委员、通讯委员的联系。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工作,以取得对本分技术委员会和秘书处工作的指导和支持。
4.7 承担分技术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组织实施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或有关部门委托本分技术委员会的有关的标准的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