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国 电 器 工 业 协 会 章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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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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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电器工业协会(简称中电协),英文名称为China Electrical Equipment Industrial Association(缩写为CEEI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国电工产品的制造及相关企业、用户单位和有关的科研、设计、院校、工程成套、销售等单位,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组成的非营利性的、不受地区、部门隶属关系和所有制限制的全国性行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高举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伟大旗帜,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纲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代表和维护全行业的共同利益及会员的合法权益,在政府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努力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为振兴和发展我国电器工业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本会接受由其所委托的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对有关业务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市。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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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本会的基本职能是沟通、协调、自律、服务,进行电工行业的自律管理,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向政府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向会员传达政府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并贯彻落实。
(二)收集国内外本行业基础资料和调研相关情况,向政府提出本行业发展等方面的建议,协助政府组织编制行业发展规划和推动行业内相关方面的协调发展。
(三)协助政府规范市场行为,打击假冒伪劣,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开拓市场和建立公平、有序竞争的外部环境创造条件。
(四)受标准化主管部门委托,承担本行业标准化管理以及相关标准化工作。
(五)推动信息化带动传统产业的进程,组织信息化技术研究,组织建立本行业技术和经济信息网络。开展对国内外技术、经济和市场信息的采集、分析和交流工作,协助政府主管部门搞好本行业的统计工作,组织开展行业经济运行分析。
(六)推动和督促会员提高产品质量,协助政府组织搞好本行业质量管理工作,协助企业对产品质量进行诊断、咨询和认证工作。组织本行业产品质量的分析和评价工作。收集和反馈本行业产品质量信息,推介质量可信产品,培育、推荐名牌产品。
(七)实施行业自律,组织制定行规行约,并监督遵守。
(八)开展技术咨询,组织技术交流,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受上级主管部门委托组织科技成果鉴定与评审。
(九)推动本行业节能、环保技术和节能、环保产品的发展。
(十)组织交流企业改革、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经验,推进企业现代化管理。协助政府推动企业和行业组织结构的优化。
(十一)开展本行业价格、税收、资金信贷等情况的调查研究,为政府制订和调整政策提出建议。收集、整理、分析产品的价格和税收信息,组织行业内投标、产品价格的协调工作。
(十二)对行业职工队伍素质、劳动管理、分配制度等进行调研,并提出建议。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组织开展人才、技术、职业、管理、法规等培训工作。
(十三)与行业相关组织建立联系并开展交流合作。
(十四)开展国际交流活动,与国外行业相关组织建立正常的联系和交流,为行业、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服务。
(十五)组织境内外本行业产品和技术的全国性、国际性展览会。
(十六)维护产业安全,受政府委托开展行业的反倾销工作。
(十七)编辑行业情况介绍、产品综合样本等资料,出版行业内部和面向社会的有关刊物。
(十八)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
第三章 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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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主要是单位会员。凡从事电工产品制造及相关企业、用户单位和有关的科研、设计、院校、工程成套、销售、地方协会等单位,遵守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的,均可申请入会。
第八条 除少数直属会员外,本会委托分支机构接受入会申请。其入会程序是:
(一)向所属的分支机构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分支机构审核后报本会秘书处,由本会理事会批准。
第九条 电器工业综合性的企业集团、地方协会以及提名为本会主要负责人者可申请为本会的直属会员,其入会程序是:
(一)向本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本会秘书处审核后由本会理事会批准。
第十条 单位会员须委派一名负责人代表本单位参加本会和分支机构的活动,并指派一名联络员。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领导人员、工作人员及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质询、建议,并进行监督;
(三)参与本会举办的活动,优先取得有关信息、资料,并优惠享有本会组织的交流和转让的科技成果;
(四)直属会员经核准可参加有关分支机构的活动。
(五)对涉及本行业内部需要协调的问题以及涉及与其他行业和部门之间需要协调的重大问题,以至需要诉讼的问题,有权要求本会予以协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执行本会有关决议,维护本会的信誉和合法权益;
(二)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并努力完成本会安排的工作任务,及时向本会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接受本会的评议或调解,积极协助本会对涉及本单位有关利益问题的协调;
(五)为维护本会的团结、统一和工作上的协调,不组织、不参加有损于本会的一切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或有关分支机构,交回会员证。会员退会不退会费。会员如届内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按入会审批权限,经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
第四章 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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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按本会分配的名额,由分支机构组织民主协商或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如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审议通过本会的行规、行约;审定本会的工作计划;
(五)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六)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非常设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置、撤销、合并以及变更分支机构秘书处挂靠单位;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授权本会秘书处审批);
(八)根据会长提名,选举秘书长;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以及代表机构、非常设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推举荣誉会长,聘请顾问;
(十)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决定本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四)、(六)、(七)、(八)、(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决策能力,热心协会工作,办事公正;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一届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须由本会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人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选举;
(四)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本会秘书处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可委托常务副会长行使其上述有关职权。
第三十一条 本会常设办事机构为中电协秘书处,实行会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的职权是:
(一)主持本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本会各机构的管理和协调;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代表机构、非常设机构、实体机构和本会秘书处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人选;
(四)提出本会秘书处内部机构的设置和决定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提出设立、合并、撤销分支机构以及变更分支机构秘书处挂靠单位的建议;
(六)提出设立代表机构、非常设机构、实体机构的建议,决定其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审批分支机构换届报告;
(八)制定本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按照行业发展和工作需要,本会设立若干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
第五章 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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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是按产品专业类别设立的分会和按业务专业类别设立的委员会,名称统一使用“中国电器工业协会×××分会”、“中国电器工业协会×××委员会”。
分支机构由本会按有关规定在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其印章由本会统一刻制颁发;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十四条 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接受本会的领导、监督、管理,执行本会的决议、决定和规章制度;按照本会的统一工作部署,结合本专业的具体情况开展工作。分支机构要坚持服务宗旨并在本专业内进行自律性管理。
第三十五条 分支机构根据本章程结合分支机构的特点制订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报本会审定并按有关程序通过后施行。
第三十六条 分支机构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必要时经本会秘书处批准最多可提前或延期一年;分支机构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并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分支机构的办事机构为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分支机构秘书处可根据工作需要设若干工作部门;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选举产生及届内更换理事、常务理事、正副理事长及聘任秘书长均需报本会秘书处审定后再按分支机构工作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三十七条 本会委托分支机构按本章程规定在本专业范围内接受单位加入中国电器工业协会的申请。
第三十八条 有关分支机构的其他事项由本会制定的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予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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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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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主要是: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国内团体或个人的捐款;
(三)政府部门给予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会费由本会秘书处统一管理。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用于下列项目:
(一)本协会组织开展的行业活动经费;
(二)出版会刊和编印资料等费用;
(三)秘书处开展工作所需费用;
(四)常设办事机构等的工作人员的工资与津贴;
(五)表彰协会工作人员及活动积极分子的奖励费用;
(六)划拨给分支机构的费用;
(七)其他正当支出。
第四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交接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凡属社会捐赠、资助的,要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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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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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的2/3以上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理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
第九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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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5年7月10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