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2000年1月日经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三届一次年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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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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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技术委员会是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工作组织,负责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及国际电工委员会(IEC)TC61、TC59及其分技术委员会、国际标准化组织(ISO)TC86/SC3、SC5及其他相关国际组织在国内的标准技术归口工作。
第三条 技术委员会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国家轻工业局负责领导和管理。 |
第二章 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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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指导下,向国家轻工业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有关家用电器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五条 按照国家制、修订标准的原则,以及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负责组织制订家用电器标准体系表,提出制、修订家用电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负责审查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各分技术委员会年度计划的建议。
第六条 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轻工业局批准下达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计划,组织家用电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和定期复审已发布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提出确认、修订、补充或废止的建议。
第七条 负责组织家用电器通用国家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审查各分委会报送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报批稿,对标准中的技术水平负责,提出审查结论意见,提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
第八条 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轻工业局的委托,负责组织家用电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宣讲、贯彻、培训和解释工作;对已颁布的家用电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提出书面报告;承担本专业标准化工作中有关技术咨询和有关标准化成果的审核工作;提出本专业标准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等。
第九条 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轻工业局的委托,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相应的技术委员会的国内归口工作,包括对国际标准文件的表态和参加国际会议,审查我国向国际标准化组织和国际电工委员会的提案和国际标准的中文译稿,提出对外开展标准化技术交流活动的建议。
第十条 可面向社会开展本专业标准化工作,接受有关认证机构、省、市和企业的委托,承担本专业范围内的认证用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制订、审查、宣讲、培训和咨询等技术业务工作,负责本专业范围内产品标准水平的认可和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承担国家轻工业局委托办理的与家用电器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
第三章 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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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技术委员会的组成应以从事家用电器标准化、生产、使用、科研、质检、认证、销售和管理工作等方面的人员为主体。每届技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五年。
技术委员会的组成方案,由国家轻工业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批准。
第十三条 技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常务副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至四人,秘书长一人。分技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会一人,副主任委员一至三人,秘书长一人。正、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以及委员应由在职人员担任,分技术委员会的主任委员一般应由技术委员会委员担任。
第十四条 技术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应由本专业标准化、生产、使用、科研、教学、质检、认证和管理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经验,熟悉和热心标准化工作,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正、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委员由国家轻工业局推荐,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批准后聘任,颁发聘书。委员可连聘连任。对不履行职责,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技术委员会活动,或经常不能参加技术委员会活动(包括会议、函审等)及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技术委员会可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取消其资格并重新推荐人选,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另行聘任。
委员应积极参加技术委员会的工作(如对本专业技术标准的审查、制、修订等工作,对国际标准提案提出意见等),委员在本技术委员会内有表决权,有权获得本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十五条 技术委员会可设通讯委员。通讯委员由本专业有关的企业、事业等单位提出申请,技术委员会批准。通讯委员数不限。通讯委员可特邀列席技术委员会的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但无表决权。通讯委员有权获得本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十六条 委员和通讯委员应向技术委员会交纳会费,无故不交纳年度会费者,取消其资格,交费办法由技术委员会规定。
第十七条 技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秘书处所在单位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轻工业局的委托,管理秘书处的工作,委派工作人员担任秘书,为秘书处开展国内标准化工作提供足够的经费和技术支持。
秘书处在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常务副主任委员领导下,由秘书长负责处理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技术委员会和秘书处的印章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
第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技术委员会下设制冷空调、清洁、通风、厨房、熨烫取暖、美容及其它器具、商用电气饮食加工服务设备等七个分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负责的业务领域、工作范围,人员组成和办事机构的设置、工作程序等应符合技术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分技术委员会委员应报技术委员会审核,由国家轻工业局推荐,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聘任、颁发聘书。分技术委员会及秘书处印章由国家轻工业局颁发。
分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由技术委员会进行领导和协调。分技术委员会应定期向技术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技术委员会可建立标准制、修订工作组,负责标准的制、修订的具体工作或标准化科学研究工作,其任务完成后即行撤消。 |
第四章 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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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技术委员会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轻工业局编制计划的要求,提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和复审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计划的建议,报国家轻工业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二十一条 技术委员会根据下达的标准化工作计划,组织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督促分技术委员会各标准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进行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第二十二条 标准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在调查研究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包括编制说明及附件),分送技术委员会委员及有关的分技术委员会委员和通讯委员(必要时可分送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限期一般为二个月,经过对所提意见综合分析,并对标准草案修改后,提出标准送审稿。产品标准报送有关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并审核通过后,形成标准报批稿报技术委员会秘书处。通用标准报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经审核通过报国家轻工局审批。
为了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技术和委员会和有关分技术委员会提出标准制、修订申请,技术委员会和有关分技术委员会应在二个月内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有关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接到标准草案送审稿后,根据工作量的大小和年度计划安排,采用函审或会审对标准进行审查。秘书处一般应在审查会前一个月或规定投票时间前二个月,将通用标准草案(送审稿及其附件)送给技术委员会各位委员。产品标准草案送给有关分技术委员会各位委员。函审时未按规定时间投票者,会审时未出席者,均按弃权计票。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技术委员会参会委员或分技术委员会参会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的委员同意方为通过。对有分歧的意见或条款应附有不同观点的论证材料。
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应有书面结论。
第二十四条 技术委员会或有关分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由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按要求提出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产品标准经分技术委员会审定后送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应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
第二十五条 标准报批稿经秘书处复核:
(1)标准报批稿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政策及审查结论;
(2)标准报批稿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结论的正确性;
(3)标准报批稿及其编制说明和附件编定,质量及其完整性;
(4)贯彻措施的建议。
在审核标准报批稿时,发现重大问题可退回秘书处,由秘书处退回有关分技术委员会
秘书处或工作组重新办理。
审核定稿后,由技术委员会报国家轻工业局审批。
第二十六条 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及
审查标准,研究布置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年会一般提前一个月通知会议召开日期和地点,会后应写出会议文件报国家轻工业局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十十七条 技术委员会由秘书处与委员保持工作联系,委员应向所在单位汇报工作并
采取适当的措施使标准化工作成果及标准资料充分发挥作用。 |
第五章 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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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的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二十九条 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以下几方面提供:
(1)国家下拨的标准化工作的补助费。
(2)委员所在单位交纳的会费(每个委员每年不低于2000元)。
通讯委员所在单位交纳的会费(每个委员每年不低于1000元)。
(3)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费用。
(4)企事业等单位对标准制、修订工作所需经费的补充。
(5)主任委员和秘书处所在单位对秘书处工作的划拨经费。
(6)有关方面对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赞助。
第三十条 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的经费主要用于:
(1)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会议等经费;
(2)参加国内外标准化工作和标准化培训等所需经费;
(3)对某些制、修订标准项目提供补助费;
(4)标准审查费及标准资料译、审、校费;
(5)标准文稿印制费;
(6)资料费;
(7)秘书处为完成技术委员会工作所必须的其他费用(办公设备、通讯费、差旅费等)。
第三十一条 技术委员会委员及通讯员参加技术委员会各项活动的旅差费和食宿费由委
员单位支付。
第三十二条 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指派专人对其经费进行管理,秘书处财务工作应独立,秘书处工作的收支由秘书处具体负责。秘书处每年向技术委员会提出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并抄送国家轻工业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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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通过之日起生效。原第二届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1992年10月9日通过的《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章程》即行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