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tion Technical Committee on Automatic Controls for Household Use of
Standardiz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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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家用自动控制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为了充分发挥生产、使用、科研、教学、监督检验、认证认可和经销等方面专家在标准化工作中的作用,在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统一规划下,组建全国家用自动控制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简称技术委员会,下同),开展本专业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
  第三条 本技术委员会是在家用自动控制器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工作组织,负责本专业全国标准化及国际电工委员会IEC/TC72在国内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
  第四条 本技术委员会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由其委托的专业标准化主管部门领导和管理。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主管部门提出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六条 按照国家制定、修订标准的原则,以及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负责组织制定本专业标准体系表,提出本专业制定、修订国家标淮和行业标淮的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
  第七条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组织本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复审工作。
  第八条 组织本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对标准中的技术内容负责提出审查结论意见,提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
  第九条 负责本专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解释工作,组织标准的宣讲、培训,推动标准的实施;受委托对本专业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主管部门提出本专业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
  第十条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委托,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和国际电工委员会等相应技术委员会对口的标准化技术业务工作,包括对国际标准文件的表态,审查我国提案和国际标准的中文译稿,承担或参加国际标准的制定与修订,参加对口的IEC等相应国际组织的技术委员会会议,以及提出对外开展标准化技术交流活动的建议等。
  第十一条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主管部门的委托,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认证和评优等工作中,承担本专业标准范围内产品质量标准水平评价工作;受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委托承担本专业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工作,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标准化水平分析报告。
  第十二条 面向社会开展本专业标准化工作,接受有关省、市和企业的委托,承担和指导本专业企业标准的制定、审查以及宣讲、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主管部门的委托,办理本专业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它事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技术委员会以生产、使用、科研、经销等方面的科技人员为主体组成。
  每届技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为五年。
  技术委员会的组成方案,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十五条 本届技术委员会设委员30人左右,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秘书长1人。正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以及委员应由在职工作人员担任。需要时可聘请在本专业享有盛誉的专家、学者一至三人担任技术委员会的顾问。
  第十六条 主任委员负责技术委员会的全面工作,通过秘书处就技术委员会的主要事情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通报。主任委员指导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履行其职责。主任委员应主持会议并在会议期间确保充分归纳各代表的意见,组织形成会议上的所有重要决议,以便在标准制修订和其他重大事项上达成一致意见。
  秘书长负责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确保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正常运行。
  技术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本专业的生产、使用、经销、科研、教学和监督检验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熟悉和热心标准化工作、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担任。委员在本技术委员会内有表决权,有权获得本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十七条 委员和顾问由对本专业的生产、使用、科研、经销有关企业、事业单位中技术力量较强,标准化工作较突出的单位自我推荐,提出申请,由秘书处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聘任、颁发聘书。委员任期五年,可以连聘连任。
  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由秘书处所在单位广州电器科学研究院推荐,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后聘任,颁发聘书。任期五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十八条 委员应积极参加技术委员会的工作,对不履行职责,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技术委员会活动或不按时交纳会费,经提醒后仍不改正;或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由技术委员会提出调整或取消其委员资格的建议,并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需增补的委员由技术委员会推荐人选,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和聘任。
  第十九条 技术委员会设通讯委员。通讯委员由本专业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提出申请,技术委员会批准。通讯委员人数不限。
  通讯委员有权列席技术委员会的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但无表决权。通讯委员有权获得本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二十条 技术委员会实行会费制。委员和通讯委员均应向技术委员会缴纳会费。缴纳会费的标准为:委员每年2000元,通讯委员每年1500元。缴纳会费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
  第二十一条 技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广州电器科学研究院。广州电器科学研究院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主管部门委托,领导和管理秘书处的工作,委派工作人员担任秘书,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秘书处的工作应纳入该单位的工作计划。
  秘书处在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包括标准草案的分发、会议准备、各相关报告的编写、标准的报批、委员沟通等。
  第二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技术委员会可建立标准工作组(简称工作组),负责标准制、修订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三条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主管部门派联络员负责与技术委员会保持联系。
  技术委员会和秘书处的印章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发。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条 技术委员会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专业标准化主管部门编制定、修订标准计划的要求,提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建议,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专业标准化主管部门,经协调、审定后,列入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
  第二十五条 技术委员会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协助组织计划的实施,指导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进行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
  第二十六条 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包括附件),分送技术委员会委员、通讯委员、联络员和有关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为两个月。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对所提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后,对标准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报秘书处。
  第二十七条 秘书处将标准送审稿送主任委员初审后,提交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进行审查(可用会议审查,也可用函审)。
  秘书处应在会议前一个月或投票前两个月,将标准送审摘(包括附件)提交给审查者,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出席会议的委员数必须超过全体委员数的三分之二,方为有效,且必须有到会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函审时必须有四分之三的委员同意,方可通过(未按规定时间回函者,按同意处理)。
  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条款,须有不同观点的论证材料。
  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应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
  第二十八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按要求提出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送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应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
  第二十九条 标准报批稿经秘书处复核,秘书长签字后,送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核、签字后由秘书处报给下达标准项目计划的主管部门审核。国家标准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行业标准报主管部门批准发布。
  第三十条 技术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检查经费使用情况、审查标准、交流和讨论标准化工作等。技术委员会应每年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一次工作。

第五章 经费
  第三十一条 技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三十二条 技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来源:
  (1) 上级部门拨给的活动补贴费;
  (2) 委员和通讯委员交纳的会费;
  (3) 开展本专业标准化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收入;
  (4) 有关方面对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资助。
  第三十三条 技术委员会经费的主要用途:
  (1) 技术委员会活动、会议等经费补贴;
  (2) 编辑出版本技术委员会有关资料、出版物的印刷费和向委员提供资料费用;
  (3) 标准审查费、出版物编辑、国际标准文件翻译等稿酬和人员劳务费用;
  (4) 对标准制修订人员和秘书处工作人员提供适当的奖励;
  (5) 秘书处日常办公及业务活动经费办公费用;
  (6) 在条件允许时,可对制、修订标准提供补贴。
  (7) 其它。
  第三十四条 制定、修订标准所需经费,按有关规定办理,主要由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提供必要的标准补助费或在行业中筹集。
  第三十五条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指派专人对技术委员会的经费进行管理。经费的预、决算应由技术委员会审定,秘书处执行。秘书处应每年向全体委员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技术委员会的名称为全国家用自动控制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本技术委员会的代号为SAC/TC212。
  第三十五条 本技术委员会根据《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并结合本专业的具体情况制定《秘书处工作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本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于2005年12月经本委员会三届一次会议讨论通过并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专业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原国家质量监督局2000年10月批准的《全国家用自动控制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同时废止。


秘书处地址:广州市科学城开泰大道天泰一路3号(07年7月20日开始启用该新址)  邮编:510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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